自2022年6月21日起,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依据: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