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7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包括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如下:
(一)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衢州、丽水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富阳、临安、余姚、慈溪、乐清、瑞安、嘉善、平湖、海宁、桐乡、绍兴、诸暨、上虞、东阳、温岭、玉环等县(市),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淳安、建德、奉化、宁海、象山、永嘉、洞头、平阳、苍南、德清、长兴、安吉、海盐、嵊州、新昌、兰溪、永康、浦江、武义、龙游、江山、常山、岱山、嵊泗、临海、天台、仙居、三门、龙泉、青田、缙云、遂昌等县(市),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泰顺、磐安、开化、云和、庆元、松阳、景宁等县,每平方米为25元。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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