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企业(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下同)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按前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就其取得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投资方的外国企业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取的税后利润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3.适用本批复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以及适用本批复第二条规定取得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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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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