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1年”指累计满1年】
(二)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三)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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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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