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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