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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资产(专利权、房屋等)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进行处理?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8-06 814 人看过
企业用资产(专利权、房屋等)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进行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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