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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企业有通办业务吗?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7-12 303 人看过
长三角区域企业有通办业务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

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

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三、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

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发生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可登录房产、土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四、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

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五、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

借鉴先进做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统一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六、制定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

编制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事项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七、共用动态信用积分。

在统一纳税人信用账户、统一业务规则、统一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在长三角区域探索共用纳税人信用动态监控评价信息,共用评价结果,并按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

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可给予简化报送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实地核查等激励措施。  

八、共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推进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实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和跨省(市)纳税信用激励。

实行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跨省(市)查询,及时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信息。  

九、共推风险预警提醒。

运用税收大数据资源,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的风险监控指标、模型,完善风险预警信息的跨省(市)查询与推送机制,对低风险纳税人及时进行提示提醒,提升区域内整体税收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推动实现智慧办税。

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探索运用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线上线下纳税服务。

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办税服务。  

十一、推行统一纳税咨询。

共享12366知识库地方知识内容,统一长三角区域通用税收政策咨询答复口径,组织长三角区域12366人员定期交流,实现区域内咨询联动,共同促进长三角区域纳税咨询服务整体提升。  

十二、推进大企业纳税服务。

提升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服务层级,依托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协调重组中的政策适用。

依申请协调处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开展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提高大企业涉税风险自我防控能力。  

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

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

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十四、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

在已经取消部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基础上,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的事项范围,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  

十五、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

以上海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为基础,形成长三角区域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试点关联性税种合并申报,推进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转换。  

十六、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

建立长三角区域税收分析合作机制,共享分析团队资源、共享税收经济数据、共享税收经济分析成果,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税收经济分析,服务支持长三角经济社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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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 从而产生滞纳金 谁哪方面的责任?税局还是扣缴方?

冯路路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从而产生滞纳金,责任归属”的问题,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信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表明,如果滞纳金的产生确实是由于税务机关的系统问题或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那么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不应该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然而,如果滞纳金的产生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例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那么扣缴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如果是因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则在于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具体的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筑公司,跟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需要提供劳务资质吗?

冯路路会计师 9月前回复:

劳务分包合同需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8岁大一可以考注会吗?

李琼会计师 1年前回复:

满18岁,且有初级会计证书(具有一定专业能力)。 中级会计师,也可以考,但是必须具有初级会计师证书,拿证必须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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