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该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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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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