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因此,2019年度及之前发生的企业亏损无法按照结转8年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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