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336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4月份个税扣缴端无累计数据,怎么办?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注释: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条款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补申报上月个税如何操作?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税发〔2004〕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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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4月份个税已经申报缴纳了,但是为什么在个税扣缴端单位申报记录查询就没有呢?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