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出具业务成果前,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就拟出具业务成果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对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提出的修改业务成果结论的要求,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向其询问修改理由,获取新的有效证据并对新证据与原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再决定保持或者修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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