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取回权是对一般取回权制度的必要补充:代偿取回权行使的基本前提,是代偿物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能够加以区分。如果保险金、赔偿金等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与债务人财产混同,不能相区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经济法考试中,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合伙企业未依法变更登记的,有什么后果?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存在什么情况下是法律中说明的厉害关系?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票据变造的概念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有哪些责任?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预付卡的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有什么区别?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什么标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电子支付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反垄断中,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会对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法律法规,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时不属于违法?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外汇管理中,企业名录管理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