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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