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减资时不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于是没有机会对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请求。对于此类做法,通行的裁判观点并非确认该公司的减资决议或减资行为无效,而是确认减资对起诉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或不能“对抗”该债权人。这就意味着减资尽管是有效的,但对于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来说,减资公司的股东基于减资而取回的资产,仍然属于减资公司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基于这一认定,法院通常会判令减资公司的股东,在减资金额范围内对起诉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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