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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解答: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年前解答:

开票有误的,您可以作废或冲红已开发票,并重新开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作废已开发票: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尚未交付或收回发票联、抵扣联,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也未用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尚未交付或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抄税且未记账;开具通用电子发票当月。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发票票面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冲红已开发票: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电子发票不符合前述作废情形,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其中,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温馨提示】 电子发票不可以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即红冲),开电子红字发票的流程和填开纸质红字发票的流程一样。 增值税申报表按照实际开票情况进行填写,无法网上申报的,请携带公章、申报表、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税务咨询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