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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中,若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效力如何?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2-20 464 人看过
经济法考试中,若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般情况下,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依无权处分的基本规则,其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若所有其他共有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属物权行为。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债权行为,如本章第二节所述,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故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买卖合同均有效。当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因而转让行为无效时,作为出卖人的共有人因无法向作为买受人的第三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故应向第三人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第三人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所受让的标的物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共有人转让标的物时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第三人即构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时,即便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对,亦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但如此一来,其他共有人将因擅自转让共有物的行为而失去共有物,为了获得法律救济,其他共有人应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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