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B 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按《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操作规程》为其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
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四、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五、税务信息系统内无在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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