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这里的“特定方面”,可以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定要素,也可以是特定要素进一步细分出来的特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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