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
填写主表第1栏,如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开和代开)需同时填写主表第2栏,有自开的普通发票需同时填写第3栏;
月销售额小于10万(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
单位填写主表第10栏,个体工商户填写主表第11栏。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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