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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