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第三条规定: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说明:从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计征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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