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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