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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