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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9-12 351 人看过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

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

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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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 从而产生滞纳金 谁哪方面的责任?税局还是扣缴方?

冯路路会计师 1年前回复:

关于“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从而产生滞纳金,责任归属”的问题,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信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表明,如果滞纳金的产生确实是由于税务机关的系统问题或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那么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不应该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然而,如果滞纳金的产生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例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那么扣缴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如果是因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则在于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具体的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筑公司,跟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需要提供劳务资质吗?

冯路路会计师 1年前回复:

劳务分包合同需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8岁大一可以考注会吗?

李琼会计师 1年前回复:

满18岁,且有初级会计证书(具有一定专业能力)。 中级会计师,也可以考,但是必须具有初级会计师证书,拿证必须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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