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选择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在首次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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