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
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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