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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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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