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若您是企业职工,自所属期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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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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