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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如何确认?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7-19 586 人看过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如何确认?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对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989年1月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人民银行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请纳税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

纳税人可查看本人及其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对比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03年6月6日(含)之后,人民银行发布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档案对此有记录。

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贷款,请纳税人咨询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提供是否为首套贷的查询服务。

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银行会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再给予回复,请纳税人耐心等候回复。

因商业银行暂时未能提供查询结果,导致纳税人无法判定“首套贷“住房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在此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扣除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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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 从而产生滞纳金 谁哪方面的责任?税局还是扣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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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从而产生滞纳金,责任归属”的问题,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信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表明,如果滞纳金的产生确实是由于税务机关的系统问题或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那么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不应该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然而,如果滞纳金的产生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例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那么扣缴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如果是因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则在于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具体的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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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岁,且有初级会计证书(具有一定专业能力)。 中级会计师,也可以考,但是必须具有初级会计师证书,拿证必须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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