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除文件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 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 上市公司未按照文件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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