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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总机构所在地工作有自有住房,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3-03 746 人看过
纳税人在总机构所在地工作有自有住房,享受贷款利息扣除;之后的2年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在外地租房居住,是否可以不扣总机构所在地的住房贷款利息选择扣除租房租金?如能扣除租房租金,在调回总机构工作还能就总机构所在地的住房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吗?外地租房的24个月是否排除在最长扣除期限240个月之外?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在工作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调回总机构后,可以继续享受总机构所在地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最长扣除期限240个月。但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期间,不计入住房贷款利息最长240个月扣除期限。纳税人应当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正申报,如实享受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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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 从而产生滞纳金 谁哪方面的责任?税局还是扣缴方?

冯路路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从而产生滞纳金,责任归属”的问题,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信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表明,如果滞纳金的产生确实是由于税务机关的系统问题或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那么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不应该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然而,如果滞纳金的产生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例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那么扣缴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如果是因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则在于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具体的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筑公司,跟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需要提供劳务资质吗?

冯路路会计师 9月前回复:

劳务分包合同需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8岁大一可以考注会吗?

李琼会计师 1年前回复:

满18岁,且有初级会计证书(具有一定专业能力)。 中级会计师,也可以考,但是必须具有初级会计师证书,拿证必须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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