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或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超过同城通办区域的,需按规定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具体情况建议联系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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