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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