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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