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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性困难,社保费可以再次申请延缓缴纳吗?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10-26 933 人看过
因经营性困难,社保费可以再次申请延缓缴纳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2023年年底前自主选择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若选择在本月补缴缓缴的社保费,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申报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补缴申报(特殊推送),在申报表左上角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进行分期申报;若暂无补缴计划,暂不申报缓缴费款(非缓缴的应缴费款仍需据实申报)。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补缴申报(特殊推送)模块内无数据,请联系人社部门核实。 除上述情况外,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申请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缴费单位可以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菜单办理缓缴申请,按提示操作,办税进度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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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 从而产生滞纳金 谁哪方面的责任?税局还是扣缴方?

冯路路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系统没有提示未扣缴信息从而产生滞纳金,责任归属”的问题,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信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表明,如果滞纳金的产生确实是由于税务机关的系统问题或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那么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不应该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然而,如果滞纳金的产生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例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那么扣缴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如果是因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则在于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具体的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筑公司,跟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需要提供劳务资质吗?

冯路路会计师 9月前回复:

劳务分包合同需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8岁大一可以考注会吗?

李琼会计师 1年前回复:

满18岁,且有初级会计证书(具有一定专业能力)。 中级会计师,也可以考,但是必须具有初级会计师证书,拿证必须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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