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因此,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的外管证可以继续使用,核销也按照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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