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没有开具专用发票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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