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保障物资共包括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2大类;工信部已在官网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详情请点击附件。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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