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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