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第二,原《登记证书》;
第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新《登记证书》。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岀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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