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缓缴期限内,发生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限内,单位出现注销的,注销前应补缴全部缓缴费款。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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