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从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来看,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釆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我国也是如此。所谓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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