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作特别限制。作为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垄断行为。由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可能人数众多,而他个当事人的损失额又较小,因此,有效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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