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的規定,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任一事项的,支票无效。但是,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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