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假如其以代理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其代理权,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委托收款人的权限,还包括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其实质,是授予复代理权。此时,委托收款人虽然也作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并不像转让背书的背书人那样发生权利担保的效力。此外,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抗辩切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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