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无效事项。《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浪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法律解释上一般认为,基于该规定,出票人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如有此类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即,出票人在持票人不能获得承兑或者付款时,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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