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未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应根据该条规定来确定这三个事项。其中,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讪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菅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果出票人记载付款日期,其可以选择的形式包括四种: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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