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人完成记载后票据遗失或者被盗。例如,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丙拾得后,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就其他当事人而言,乙、丙作为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看,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因此,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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