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时,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工资,应当按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平均期间、以同期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予以调整,此前如有多发放的,应作为非正常收入予以追回。这是为避免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濒临破产期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却对自己的工资按期照发,或者在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合理的高额工资所侵占,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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