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申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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